魏广悦《执法中的温情》(让执法更有温情)
原标题:魏广悦《执法中的温情》
执法中的温情(写作时间:2009年4月)
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中,执法总是要与“严厉”“强制”“无情”紧密相连的。
这当然无可非议。对于侵害国家、他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,决不能姑息迁就,只有严肃查处、执法如山,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,维护社会的稳定。
不过,在近年来的新闻报道中,我们也不时地感受到执法中显露出的温情。
例一:鲁某将史某砍伤,被法院判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赔偿史某医药费、误工费等6000元。鲁某刑满释放后外出务工,杳无音讯,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,因找不到鲁某而成为积案。
2007年8月25日,据史某提供,鲁某准备于8月28日在家举行婚礼。襄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又喜又忧。
喜的是鲁某终于出现,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。
忧的是如果在婚礼上采取行动,一来造成新郎、新娘尴尬局面,太不近人情,群众不会理解;二来婚宴上鲁某的亲人朋友多,阻力大。
但是,如果不抓住这次机会,鲁某在婚宴结束一离开,此案会因找不到鲁某而再次拖延时间。
为了让当事人体面地举行完婚礼,执行法官决定推迟半天时间执行。他们盯住大门口,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钟客人都走了才采取行动。
例二:据今年3月18日《中国青年报》报道,当永城市公安局民警火速赶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时,发现张某正在拍摄婚纱照,“陶醉在爱情的幸福中”。
为了给这对恋人留下“美好的记忆”,民警在外等候6小时,直到他们拍完婚纱照。
例三:一起连环交通肇事将受害人董某撞伤。此案经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审理,判决肇事者魏某赔偿董某医疗费25000元。
可是,由于魏某属于流动人口,在双鸭山市靠临时打工维持生活,没有固定收入,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,魏某以无力执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,一连拖了几年。
2007年,郊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经过进一步了解,得知魏某不仅会开车,还精通修车技术,就是苦于找不到工作。于是,热心的法官多次与双鸭山市法院联系,请求他们协助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帮助魏某联系一份汽车维修工作。
在双鸭山市法院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下,终于帮助魏某联系到当地汽车修理公司做技术维修工作,每月固定工资1800元……
那么,这类“温情执法”的效果如何呢?
例一中的执行法官进入鲁某家中时,鲁某与妻子已收拾好行李准备外出打工。当执行法官讲明为什么不在婚礼上带人的用意后,鲁某及家人深受感动。
执行法官因势利导,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认真做鲁某的思想工作。经过两个小时的工作,鲁某终于承认了错误,并当场履行了全部案件款。
例二中的张某起初百般抵赖,当得知民警在门外等了6小时,他低下了头,当即认罪。
例三中的肇事者魏某上班后,主动与受害人董某达成和解协议,每月给付董某赔偿款1200元。
惩戒和挽救是司法的基本原则,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追求的目标。法律的本意是让人迷途知返,而上述三例“温情执法”都达到了较好的效果。
看来,根据具体案情,有些时候在刚性执法中饱含温情,在温情中体现法律的威严,以柔克刚,能够降低执法成本,提高执法效益。
至于在城市管理、交通管理、运输管理等方面实施“柔性执法”“温情执法”“人性化执法”,更是在各地得到了普遍倡导。
执法者在执法实践中转变执法作风,推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做法,努力营造融洽、和谐、文明的执法环境,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。
(此文与法官陈奎超合写,原载2009年4月23日《佳木斯日报·法治经纬》)
附录:1987年12月7日,我在报纸上还发表过一篇《有理还需讲礼貌》。文章写道,有句成语叫做“理直气壮”,依我看在人民内部还是“理直气和”好。
诸如交通警察纠正违章现象,影院工作人员不许观众在场内吸烟等等,无疑都是有理的。在做这些有理的事情时,假若能够效仿一些交通岗实行的“纠正违章先敬礼”,处理违章、犯规行为时也不失文明、礼貌之举,那多好啊!
因为这些违章、犯规现象绝大多数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,当事人在人格上不应该受到污辱。对他们进行粗暴、野蛮的训斥或讽刺挖苦,显然是不妥的。
再说,纠正违章、犯规现象,根本目的是惩前毖后。用错误的方式处理错误的行为,容易事与愿违。
“纠正违章先敬礼”,并不意味对违章、犯规者姑息迁就,与严管严罚也并不矛盾。如果确实有人“敬酒不吃吃罚酒”,不服管理,无理取闹,那按照治安管理有关条例处理就是了。
(文中图片源自网络,由衷感谢摄影者)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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